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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评估

一、总则

 

第一条 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是提高教学质量,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、规范化的重要一环。通过评估活动可以沟通教师和学生的联系,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,帮助教师在教学中发现优点,克服缺点,又有助于领导了解教学状况,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,为了做好我中心的教学评估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
二、评估的组织

 

第二条 中心设立教学评估工作小组,成员由中心领导、教学督导和项目教学主管等组成。

 

第三条 教学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,分工管理的原则,在主管主任的领导下,由教学部负责组织、协调全中心的评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

三、指标体系的确定

 

第四条 本着科学性、可行性、激励性原则,依据教育科学的有关原理,教学改革的客观要求和上级有关政策,结合我中心实际,制定评估指标体系。

 

第五条 指标体系由教学部制定。


四、评估信息的构成

 

第六条 为了评估的客观性,原始评估信息由以下三方面组成:

1.学生的评价信息;

2.专家或教学督导的评价信息;

3.领导或管理人员的评价信息。

 

第七条 以上三方面的信息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。三方面的信息可单独形成评价结果,也可综合形成评价结果。


五、评估的实施

 

第八条 教学评估表原则上由教学部统一印制。

 

第九条 教学评估时间及次数不定,根据实际需要贯穿整个学期,原则上所有任课教师均应参加评估。

 

第十条 由学生对所修课程做出的评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:、

1.问卷调查,即由班主任组织本班级学生集中填写教学评价表或调查问卷;

2.座谈会,即召集由各班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,听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意见和对教师的评价;

无论采用那种方式都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1)调查前应做必要的宣传工作,简略阐述评估的目的和意义。

(2)调查者必须是与本门课的教学无直接关系的人员。

 

第十一条 由领导和管理人员对教学做出的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:1.到课堂听课,并做好听课纪录;2.填写《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调查表》;3.期末将所填写的全部调查表交有关人员进行统计处理。


六、评估信息的利用

 

第十二条 经过对评估结果的统计处理应形成以下材料:

1.对单个教师的评估报告。用于教师本人改进工作,同时提供给单位领导参考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。

2.对某项目或专业的评估报告。对承担某项目或专业的教师进行分析,以求找出该项目或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。

3.全中心整体的评估情况分析报告。通过分析以达总体上把握全中心情况之目的。

 

第十三条 评估工作结束后,要妥善处理评估结果,要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为重点,评估结果不公开、不公布,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发给教师本人,教师应认真分析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,对照检查自己的工作,做到扬长避短,并对学生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。

 

第十四条 评估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并作为晋级、奖励的依据之一。

 

第十五条 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学部进行修订。本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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